春节前,大连消费者李女士给儿子买了件打折羊毛衫,试穿后不合适,几次到商家协商退、换未成。营业员说,商场有规定,打折商品退、换都不行。辽宁省消协负责同志说,时下打折商品不退不换,已成了许多商家的共同法则,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打折商品不是处理品,按“消法”规定,在商品打折的同时,经营和服务绝不应打折。
(《辽宁日报》2001.2.19马宝泉 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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